(2016)皖0225民初3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周晓宏、倪进明与林建平、周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宏,倪进明,林建平,周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3403号之一申请人:周晓宏,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人:倪进明,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芝,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建平,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周祥霞,女,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周晓宏、倪进明���林建平、周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建平、周祥霞位于无城镇房产进行查封,保全价值为290000元。申请人周晓宏、倪进明以银行存款29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晓宏、倪进明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已对林建平、周祥霞的财产申请保全,并予以准许,依法应对申请保全人的担保财产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周晓宏、倪进明的银行存款2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周晓宏、倪进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 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