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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民终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溆浦县卢峰镇黄花坪村长里坡采石场与邱小求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溆浦县卢峰镇黄花坪村长里坡采石场,邱小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终9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溆浦县卢峰镇黄花坪村长里坡采石场,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黄花坪村*组。投资人:贺达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英,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小求,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生,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溆浦县卢峰镇黄花坪村长里坡采石场因与被上诉人邱小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5)溆民二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已经查明溆浦县卢峰镇黄花坪村长里坡采石场虽然在溆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但该采石场实际是贺达同与姜益民合伙开办。因此,贺达同、姜益民应与溆浦县卢峰镇黄花坪村长里坡采石场一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未通知姜益民参加诉讼,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5)溆民二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溆浦县卢峰镇黄花坪村长里坡采石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72.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湘辉代理审判员  龙中华代理审判员  张 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向玉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