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卢志军执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6)湘10执241号卢志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娄星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卢志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志军缴纳罚金一万元,现被执行人卢志军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5)娄星刑初字第121号邢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卢志军附加刑罚金一万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媛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