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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5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翟尚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翟尚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52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杨新丰,行长。委托代理人:吕科技,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钊,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翟尚斌,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翟尚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9782元减半收取989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罗艳琴人民陪审员  付苗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申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