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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植某甲,植某乙,黄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49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在顺德××××酒吧工作,户籍地广东省封开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男,汉族,高中文化,在顺德××××酒吧工作,户籍地广东省封开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在顺德××××酒吧工作,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植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广州市××区沙湾镇××人家饭店厨师,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2014年12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植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在顺德××××理发店工作,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自报),男,汉族,初中文化,在顺德××××酒吧工作,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3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植某甲、植某乙、黄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晓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植某甲、植某乙、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3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植某甲、植某乙及其妻子李某一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上佳市居委会桂洲大道东3号创富酒店旁边的SOSO酒吧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徐某、徐某安(另案处理)等人来到SOSO酒吧。凌晨2时许,被告人植某甲和徐某安一起到酒吧舞台跳舞,酒店工作人员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也在舞台唱歌跳舞搞气氛。跳舞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告人植某甲发生了身体碰撞,植某甲、徐某安就故意用身体碰撞陈某甲,陈某甲被碰撞后动手推击植某甲、徐文安,之后双方扭打在一起。被告人罗某见状,也动手殴打对方。被告人陈某甲在打斗中趁机离开现场,回到酒吧办公室。徐某在舞台下看见打斗后,从桌子上拿了一个烟灰缸冲上舞台,后烟灰缸被酒吧工作人员拿走,被告人植某甲也拿了一个烟灰缸砸向罗某的头部,致其受伤流血(经鉴定,已达轻微伤)。后来,双方停止打斗进行争吵。被告人罗某去医院进行治疗。酒吧保安人员张李某军等人闻讯赶到酒吧大厅,将被告人植某甲等人往酒吧门口推,在酒吧安检通道附近时,有工作人员听到被告人罗某说是被植某甲等人打伤,于是放下酒吧卷闸不让他们离开。被告人植某甲、植某乙、徐文安等人见状再次和酒吧工作人员约十人扭打在一起,打斗中造成李广张光军、植某甲、植某乙三人受伤(经鉴定,三人均为轻微伤)。李某见丈夫植某乙与酒吧工作人员打架,于是从后面踢了酒吧工作人员黎石贤一脚,黎石贤转身推了李某一下,接着酒吧工作人员被告人黄某再次推了李某一下,将李某推倒在地,导致李某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植某甲、陈某乙、罗某、植某乙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害告人张某军的陈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陈某丙、韦某的证言;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植某甲、植某乙、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植某甲、植某乙、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植某甲、植某乙、黄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陈某乙有参与相互殴斗。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植某甲、植某乙、黄某无视国家法律,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侵犯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均罪名成立。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黄某的罪责较小,在量刑时予以体现;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罗某、植某甲、植某乙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二、被告人陈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三、被告人罗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四、被告人植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五、被告人植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六、被告人黄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徐浩然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惠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5页共7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