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5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白祥新与伟达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祥新,伟达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502-1号原告:白祥新,男。委托代理人:陶冶,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伟达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李太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桑言文,安徽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祥新与被告伟达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祥新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伟达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交通银行账号为34XX89的存款45万元予以冻结。案外人杨巧自愿用登记在其名下的皖L×××××号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百祥民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当日作出(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5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告伟达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交通银行账号为34XX89的存款45万元予以冻结;二、对登记在案外人杨巧名下的皖L×××××号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因冻结期限将至,原告白祥新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请求对被告伟达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账号为34XX89的存款45万元继续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祥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但根据银行的操作要求,需先解除冻结后才能续冻结,故解除对被告伟达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账号为34XX89的存款45万元的冻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伟达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账号为34XX89的存款4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广文代理审判员 石少一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