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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李春林与杨艳、孙荣民、朱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林,孙荣,杨艳,朱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70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林,住弥勒市。委托代理人李文靓,住弥勒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孙荣,现住昆明市。被执行人杨艳,,住昆明市。被执行人朱聪云,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李春林与孙荣、杨艳、朱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4940元。因被执行人孙荣、杨艳暂无履行能力,且杨艳在弥勒市弥阳镇王炽路的房产及朱聪云的住房公积金和车牌号为云GOX5**号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XXX审判员  汤正鸿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