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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终3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隗功城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隗功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行终391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隗功城,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严立新(隗功城之妻),1967年2月25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法定代表人王灏,区长。委托代理人丰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隗功城因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6)京04行初4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朝政复不决字[2016]148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主要内容为:本案中,申请人隗功城请求确认违法的《物品清单》,仅是对物品的清点记录,并非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将台乡政府)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另,申请人请求终止被申请人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无明确指向,亦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4日,朝阳区政府收到隗功城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复议请求为:请求判定被申请人将台乡政府出具的隗功城《物品清单》违法,并终止其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同年3月31日,将台乡政府向朝阳区政府出具《情况说明》,称向隗功城出具《物品清单》行为并不属于对隗功城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影响和侵犯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朝阳区政府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于同年4月1日送达隗功城。隗功城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朝阳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责令朝阳区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一审法院认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朝阳区政府负有针对隗功城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隗功城向朝阳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判定被申请人将台乡政府出具的隗功城《物品清单》违法,并终止其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朝阳区政府认为将台乡政府出具的《物品清单》,仅是对物品的清点记录,并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隗功城在复议申请书中,请求终止将台乡政府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但并未明确要求终止的具体行为,朝阳区政府据此认为该项请求指向不明确,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亦无不当。故朝阳区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故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隗功城的诉讼请求。隗功城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单方采信朝阳区政府主张,违背公平正义使命。朝阳区政府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损害了隗功城权利,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理由如下:第一、隗功城申请复议《物品清单》违法即是申请复议出具《物品清单》这一行政行为违法。第二、《物品清单》是朝阳区政府对严重损害隗功城权益相关行政行为的行政确认。第三、隗功城提出“终止其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是与《物品清单》对应的,有明确行政行为指向。故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2、撤销朝阳区政府《不予受理决定》,责令朝阳区政府依法受理隗功城行政复议申请,依法调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开庭质证,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上诉人隗功城于本院审理期间提交的“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绿隔试点建设领导小组腾退办公室于2015年8月17日针对被腾退人作出的腾退须知”作为新证据,用以证明将台乡政府出具《物品清单》的行政行为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系隗功城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本院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本院不予接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必要条件之一。本案中,隗功城向朝阳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判定被申请人将台乡政府出具的隗功城《物品清单》违法,并终止其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经查,将台乡政府出具的《物品清单》,仅是对相关物品的清点记录,并非对隗功城作出的行政行为。朝阳区政府在《不予受理决定》中认为该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意见正确。隗功城向朝阳区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中,还请求终止将台乡政府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但并未明确要求终止的具体行为,朝阳区政府据此认为该项请求指向不明确,亦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意见亦正确。故朝阳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程序合法,内容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正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隗功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隗功城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隗功城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宏玉代理审判员  哈胜男代理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楷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