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行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邓某某、李某某、胡某某、苏某某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邓某某,李某某,胡某某,苏某某,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行初270号原告黄某某,女,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告邓某某,男,194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告李某某,男,195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告胡某某,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代理人胡某,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系胡某某之女。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女,195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系胡某某之妻。原告苏某某,男,195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代理人苏某,女,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系苏某某之女。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开福区人民政府机关大院。法定代表人沈裕谋,区长。委托代理人艾超,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承明,系开福区政务中心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邓某某、李某某、胡某某、苏某某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鉴于五名原告将不同的行政行为作为一案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分案起诉,本院在庭审中将该情况依法向五名原告释明。五名原告同意分案起诉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五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分案审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邓某某、李某某、胡某某、苏某某撤回本案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贺 元 芳代理审判员 董 强 强代理审判员 刘青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胡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