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执4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袁海锋与孙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海锋,孙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416-1号申请执行人袁海锋,男,生于1977年5月11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孙卫杰,男,生于1983年10月28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袁海锋与孙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303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孙卫杰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袁海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434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陕0303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引社审 判 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