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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19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惠安联胜工艺有限公司与谢岁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联胜工艺有限公司,谢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9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惠安联胜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下埔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3362163X1。法定代表人许秀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进玉、林福星,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岁强,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98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谢岁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岁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惠安联胜工艺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但被执行人谢岁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于2016年6月17日、10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谢岁强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2、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谢岁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谢岁强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