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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某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9刑初20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甲,经商,党员。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押于献县看守所。辩护人解康,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公诉刑诉(2016)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高某乙、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后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亚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5月份,被告人高某甲在向他人借钱时,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通过小广告电话联系一做假证的男子(身份不详),并提供样本,由该男子伪造其名下献县平安家园小区第3栋乙单元1202室房产证一份、借款协议五张。2015年6月14日,高某甲利用上述伪造的房产证和借款协议,通过高某乙向陈某借款80万元,案发前已偿还部分借款并转让房产两套。经鉴定,加盖在借款协议上的“邯郸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合同专用章”系伪造。同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陈某、高某乙、梁某证言、伪造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住建局出具的房产证复印件、献县住建局证明、借款协议5张、鉴定意见、借条、转账凭条、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甲对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意见认为,被告人构成坦白,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5月份,被告人高某甲在向他人借钱时,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通过小广告电话联系一做假证的男子(身份不详),并提供样本,由该男子伪造其名下献县平安家园小区第3栋乙单元1202室房产证一份、借款协议五张。2015年6月14日,高某甲利用上述伪造的房产证和借款协议,通过高某乙向陈某借款80万元,案发前已偿还部分借款并转让房产两套。经鉴定,加盖在借款协议上的“邯郸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合同专用章”系伪造。献县住建局证明,证实建房注册号是13085的房产证系伪造。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的供述,2015年6月14日,我通过高某乙向陈某借款80万元,在向陈某借款时我向其出示了一个假的房产证和五份假的借款协议,来证明我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假房产证和五份假借款协议是我通过联系做假证的小广告花500元钱让别人做的。2、被害人陈某陈述,我被高某甲诈骗了,2015年6月14日他通过高某乙向我借款80万元,给我抵押的一个房产证和五张借款协议都是假的。高某甲也换了住处和手机号码,至2015年12月份彻底与高某甲失去联系。我实际给高某甲转账金额为77万元,扣下了3万元利息。3、证人高某乙证言,高某甲通过我向陈某借款80万元,借款时出借人陈某要求有抵押,高某甲拿了一个房产证、5张买房的借款协议和车牌号为湘A×××××的宝马牌汽车做了抵押,房产证和借款协议交给了陈某,因陈某没地方放车,把宝马车交给了我。高某甲给陈某出具了借条,我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我经过查询,房产证是假的,买房的借款协议的钱也被支取了。后来高某甲的儿子高海号将宝马车开走,高某甲以42万元的价格抵账给了别人。4、证人梁某证言,高某甲向陈某借款时抵押的5张借款协议不是出自“邯郸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5张借款协议上面的“邯郸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及王启新印章均不是我公司加盖的。5、伪造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证实伪造的房产证具体情况,其建房注册号是13085。6、住建局出具的房产证复印件,证实真实房产证的具体情况,其建房注册号是13119。7、献县住建局证明,证实建房注册号是13085的房产证系伪造。8、借款协议5张,证实伪造的借款协议的情况。9、鉴定意见,沧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沧公物鉴文字(2016)26号《文检鉴定意见书》,证实20164-26-JC1/2/3/4/5上的“邯郸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印文与20164-26-YB1邯郸市顺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样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0164-26-JC1/2/3/4/5上的“王启新印”印章印文与20164-26-YB2王启新手章印样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10、借条,证实被告人作为借款人、陈某作为出借人、高某乙作为担保人的借款情况。11、转账凭条,证实借条的履行情况。1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高某甲被河北省献县公安局乐寿刑警队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拓步尚都小区内抓获。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及住址14、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无犯罪记录。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确认有效,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国家机关证件、公司印章管理规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并使用伪造的房产证、加盖有伪造公司印章的借款协议,骗取他人信任向其借款150万元(190万元-40万元=15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处罚。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坦白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仟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仟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至2017年2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和旺审 判 员  许西广人民陪审员  路 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净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