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7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武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冀01民终7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1987年5月3日生,汉族,住高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女,1989年6月2日生,汉族,住高邑县。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高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7民初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赵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苑颖新审判员 周玉杰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中张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