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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331号原告:周某某,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赵渡镇。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赵渡镇。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百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