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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民终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与袁锦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锦扬,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2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锦扬,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79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负责人:牟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袁锦扬因与被上诉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5民初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审法院于2016年8月27日书面通知上诉人袁锦扬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袁锦扬于2016年9月6日才将案件上诉费汇入广东省法院代收诉讼费帐户,逾期交纳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袁锦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5民初74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袁锦杨逾期向本院交纳的二审案件上诉费4062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煜文审 判 员  李小华代理审判员  周宗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区美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