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天虎与被执行人秦国德、冷水滩区鑫源采石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天虎,冷水滩区鑫源采石场,秦国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周天虎,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东安县人。被执行人冷水滩区鑫源采石场。负责人秦国德,该场场长。被执行人秦国德,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天虎与被执行人秦国德、冷水滩区鑫源采石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继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