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财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杰申请周世平、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林机械加工厂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杰,孙德六,王清涛,周世平,蒲明芳,陈世容,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林机械加工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470号申请人陈杰,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孙德六,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王清涛,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铜梁县。被申请人周世平,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铜梁县。被申请人蒲明芳,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铜梁县。被申请人陈世容,女,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铜梁县。被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林机械加工厂,��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胡南坝村23社,组织机构代码771794267。法定代表人孙德六,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林机械加工厂厂长。申请人陈杰为与被申请人孙德六、王清涛、周世平、蒲明芳、陈世容、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林机械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孙德六、王清涛、周世平、蒲明芳、陈世容、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林机械加工厂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微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陈杰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德六、王清涛、周世平、蒲明芳、陈世容、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林机械加工厂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