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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俊峰、李海珍与被执行人吕长恒、张侠、陈克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峰,李海珍,吕长恒,张侠,陈克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峰,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团结新村二巷*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珍,女,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吕长恒,男,1961年1月1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临泉县张营乡施小庄行政村**号。被执行人张侠,女,1962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克城,男,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田桥乡八里陈行政村李庄****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峰、李海珍与被执行人吕长恒、张侠、陈克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453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吕长恒、张侠、陈克城返还张俊峰、李海珍610000元,但吕长恒、张侠、陈克城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已查封被执行人吕长恒位于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四化路十字河北侧在建房屋一幢,名称为金域花园。现已进入评估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453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李东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