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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01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青申请执行谭光培民间借贷纠纷(2016)黔2601执92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谭光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01执928号申请执行人李青被执行人谭光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2601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谭光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李青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7月2日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80元。申请执行人李青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17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谭光培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谭光培银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18000元到本院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14010001201100023402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柱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