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肇庆市涌润商贸有限公司与端州区金辉煌酒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涌润商贸有限公司,端州区金辉煌酒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1839号原告:肇庆市涌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法定代表人:苏云举。委托代理人:冯彩、罗玉爱,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端州区金辉煌酒吧,住所地肇庆市。经营者:黎江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涌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端州区金辉煌酒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采取其他方式与被告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涌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0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凯文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人民陪审员 简嘉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嘉慧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