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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初4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永政与朱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政,朱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4475号原告:刘永政,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峰,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梦晔,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嗣军,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永政与被告朱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朱嗣军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故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长王学忠与人民陪审员李元媛、宣瑞萍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王学忠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当事人举证期自签收本裁定书之日起延长十五日。审 判 长  王学忠人民陪审员  李元媛人民陪审员  宣瑞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馨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