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勇与被执行人南京伟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勇,南京伟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赵勇,男,汉族,1981年11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南京伟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47730-6,住所地句容市下蜀镇六里村。法定代表人王东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113民初17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南京伟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4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龚明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