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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7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雅玉与李凤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雅玉,李凤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7364号原告:张雅玉,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李凤彬,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张雅玉与被告李凤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张雅玉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雅玉自愿申请撤回对李凤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雅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雅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俊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