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民初69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荣,上海麦克钻石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9771号原告:赵建荣,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XX村XXX号XXX室。被告:上海麦克钻石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杜凯,职务不详。原告赵建荣与被告上海麦克钻石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赵建荣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荣撤诉。案件受理费不再缴纳。审判员  唐宝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文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