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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郑某甲开设赌场罪2016刑初155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刑初155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住湖南省新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羁���,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何向东,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6]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小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及辩护人何向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郑某甲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布心村十七巷11号旁的无名士多店内,非法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并从投注金额中抽成牟利。至2016年6月30日晚,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抓获被告人郑某甲,并依法起获接受投注单据79张、记账本2本、“地下六合彩”资料2张、赌资3119元等。根据投注单据、记账本记录,被告人郑某甲共累计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96594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并从中抽成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被告人郑某甲接受投注的数额以及如实供述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郑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甲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是在他人授意下接受投注,获取小额报酬,作用相对小,社会危害性小,情节也较轻,是初犯,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接受投注牟利,主观恶性小,所在村委愿意进行帮教的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郑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站前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证人郑某乙、黄某乙、陈某的证言、对被告人郑某甲的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对作案地点、缴获投注收据、明细表、记事本、赌资的签认、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益,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方式,组织赌博,扰乱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郑某甲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根据被告人郑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六合彩资料二张予以没收;赌资311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阳秋林潘晓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