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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6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福建聚星投资有限公司与李秋鹏、陈宾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聚星投资有限公司,李秋鹏,陈宾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6230号原告:福建聚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聚星国际城2#楼06-09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86935245A。法定代表人丁响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军、苏涌达,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秋鹏,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宾珍,女,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福建聚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秋鹏、陈宾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聚星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3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福建聚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泽鹏代理审判员  陈细鹏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