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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8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雷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8032号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东杏园村北(龙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68122XXXX。法定代表人马小平。委托代理人王俊利,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雷鑫,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雷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海成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