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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6执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石林彝嘉醇酒厂申请执行汪娜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林彝嘉醇酒厂,汪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6执保53号申请人:石林彝嘉醇酒厂。住址:石林县。经营者:王建平。被申请人:汪娜,女,1984年9月28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申请人石林彝嘉醇酒厂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汪娜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汪娜所有的位于宜良县,房权证号为:x**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明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计全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