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伟林与何彦超、刘素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林,何彦超,刘素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3151号原告王伟林,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何彦超,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刘素萍,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林与被告何彦超、刘素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卫 云人民陪审员 李保中人民陪审员 卢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路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