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白肇芬与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肇芬,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7行初34号原告白肇芬,女,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3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系该区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肇芬诉被告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以本纠纷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肇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肇芬负担。审 判 长 王瑞良代理审判员 岳丽媛人民陪审员 刘玉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春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