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高红周申请执行刘格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周,刘格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高红周,住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格华,住伊宁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红周与被告刘格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3.21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格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2民初第14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钱瑞明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