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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8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曹二堂与被告段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二堂,段清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696号原告曹二堂,男,农民。被告段清军,男,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二堂与被告段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二堂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二堂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二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退还原告曹二堂。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