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3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李广宁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321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李广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2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钟志刚,该单位行长。被执行人:李广宁,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广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李广宁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望亭路15号6栋304房的二分之一产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志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