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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7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白帆与被告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帆,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02民初7070号原告:白帆(曾用名白浩田)。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文辉。被告:王敏。原告白帆与被告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文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敏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后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敏立即偿还原告白帆借款2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1日,被告王敏向原告白帆借款25万元,并立据一支,载明:“本人王敏(身份证号码:430781198709013021)于2013年10月21日借白浩田(身份证142325198311245519)”人民币250000(贰拾伍万元整)保证该款于2014年12.30日全额还给白浩田.借款人:王敏.2013.10.21.”。借款后被告王敏偿还了借款2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剩余借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王敏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敏立据向原告白帆借款25万元的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借款后被告王敏偿还了借款2万元,故原告白帆请求被告王敏偿还借款23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五日��,由被告王敏一次性偿还原告白帆借款2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0元,由被告王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存兴代理审判员  施 政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