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财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伟与李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伟,李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499号申请人刘伟,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李国文,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刘伟与被申请人李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英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