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民初5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姜某与吴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吴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5364号原告:姜某,女,1990年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永军,灌南县田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1,男,1988年7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姜某与被告吴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永军、被告吴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玲、吴某3由被告抚养并随被告生活。事实和理由:2009年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11年正月举办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4月24生长女吴某2,2012年3月4日生次女吴某3。婚后,双方一直不和,被告沉迷赌博,偶尔吸毒。2015年下半年,是闹矛盾分开半年,到2016年春节经家人劝说才和好。但被告仍不悔改并离家出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吴某1辩称,相识、结婚及生育情况是事实,被告以前赌博,但已经改正了。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没什么问题,被告也没有离家出走,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4月24生长女吴某2,2012年3月4日生次女吴某3。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自2016年8月分居生活至今。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现仍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及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的离婚要件。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姜某与被告吴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代理审判员 高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茂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