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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清华盗窃罪、销售赃物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清华

案由

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20号罪犯张清华,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8日作出(2003)厦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清华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清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4年4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张清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清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一月至二〇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二分,二〇一四年、二〇一五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清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清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