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8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点米立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申佳宾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点米立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赵雪,上海申佳宾馆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8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点米立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坣岗新沙路坣岗大厦1栋1306。法定代表人:龚劲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兰,女,点米立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剑华,男,点米立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雪,女,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耀利,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申佳宾馆,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防新村**号。负责人:詹申强。上诉人点米立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雪、被上诉人上海申佳宾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点米立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赵雪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点米立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点米立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点米立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叶 佳代理审判员 成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