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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李利杰、杨荣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利杰,杨荣荣,赵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财保129号申请人李利杰,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杨荣荣,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赵延军,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人李利杰于2016年10月21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荣荣名下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头道毛毛匠巷7号0单元1层02室平房一套和赵延军名下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39号4号楼3单元501室楼房一套。担保人李自生用其名下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陵园路1号副7号1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为申请人李利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利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荣荣名下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头道毛毛匠巷7号0单元1层02室平房一套和赵延军名下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39号4号楼3单元501室楼房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李利杰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韶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