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执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玉柱与秦怀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柱,秦怀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213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柱,男,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费县。被执行人:秦怀法,男,1964年4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作出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怀法之妻李宗荣的银行存款2000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00013(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00013)。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葛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士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