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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玉柱与秦怀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柱,秦怀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213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柱,男,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费县。被执行人:秦怀法,男,1964年4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作出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怀法之妻李宗荣的银行存款2000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00013(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00013)。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葛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士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