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4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郭海柱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海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武栋,男,任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郭海柱,男,汉族,1965年4月生,昔阳县界都乡XX村人。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郭海柱支付令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5)昔民督字第14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海柱无可用余额,暂无履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昔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昔民督字第144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乃武审判员 李唐槐审判员 付亚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如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