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4民初6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文珍与重庆市蒲江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珍,重庆市蒲江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6231号原告:李文珍,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饶,重庆市开县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修高,重庆市开县鼎天法律服务所实习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蒲江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分水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34000013643。法定代表人:向青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中海,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珍与被告重庆市蒲江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文珍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珍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文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