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4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卞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4民初644号原告:卞某,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夏某某,女,3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21日,原告卞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卞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卞某负担。审判员 韩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