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宋焕鱼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焕鱼,姚旭辉,姚程辉,刘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1624号申请执行人:宋焕鱼,女,1944年11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姚旭辉,男,1997年4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姚程辉,男,2005年5月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姚平,男,山西省天镇县玉泉镇朝阳里得胜小区141号,系申请执行人姚程辉之父。被执行人:刘县东,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焕鱼、姚旭辉、姚程辉与被执行人刘县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县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思审判员 于荣平审判员 季凤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子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