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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宋焕鱼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焕鱼,姚旭辉,姚程辉,刘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1624号申请执行人:宋焕鱼,女,1944年11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姚旭辉,男,1997年4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姚程辉,男,2005年5月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姚平,男,山西省天镇县玉泉镇朝阳里得胜小区141号,系申请执行人姚程辉之父。被执行人:刘县东,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焕鱼、姚旭辉、姚程辉与被执行人刘县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县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思审判员  于荣平审判员  季凤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子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