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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6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国强与被告车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强,车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6民初799号原告:陈国强,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被告:车建,男,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陈国强与被告车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陈国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要求车建偿还借款5万元及借款利息24万元;2.由车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车建因从事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周转,于2012年10月13日向陈国强借款5万元。陈国强多次向车建催收无果,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车建住所地和接受货币一方即陈国强所在地均未在本院辖区范围,依法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