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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石文星与刘新国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文星,刘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422号申请执行人石文星,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刘新国,联系。本院在执行石文星与刘新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新国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2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