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石文星与刘新国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文星,刘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422号申请执行人石文星,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刘新国,联系。本院在执行石文星与刘新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新国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2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