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唐香香与汪国祥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香香,汪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唐香香,女,194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汪国祥,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31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国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国祥的银行存款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谢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珊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