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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永州普泉气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州市普泉气体有限公司,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财保134号申请人:永州市普泉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均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智全,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申请人: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彬,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永州市普泉气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8万元或价值98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永州市普泉气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何智全、何卉一共有的位于永州市零陵区南津北路(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零陵字第XXXXXX**)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永州市普泉气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永州市普泉气体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98万元(或价值98万元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二、查封担保人何智全、何卉一共有的位于永州市零陵区南津北路(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零陵字第XXXXXX**)房屋产权。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永州市普泉气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刘宏元审 判 员  唐丽华审 判 员  林恩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