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执字第3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苏州斯普科林电器有限公司、苏州东岳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苏州斯普科林电器有限公司,苏州东岳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皇甫利锋,盛娟娟,王真珍,黄才德,杨玉琴,王培娟,吴盘根,吴斌,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319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人潘文兵,行长。委托代理人施秋荣、郁翔,江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斯普科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吴盘根。被执行人苏州东岳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盛娟娟。被执行人皇甫利锋。被执行人盛娟娟。被执行人王真珍。被执行人黄才德。被执行人杨玉琴。被执行人王培娟。被执行人吴盘根。被执行人吴斌。被执行人郁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苏州斯普科林电器有限公司、苏州东岳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皇甫利锋、盛娟娟、王真珍、黄才德、杨玉琴、王培娟、吴盘根、吴斌、郁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吴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斯普科林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6.50‰计算至2015年5月8日的利息及从2015年5月9日起按月利率9.7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97800元;苏州东岳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皇甫利锋、盛娟娟、王真珍、黄才德、杨玉琴、王培娟、吴盘根、吴斌、郁华对苏州斯普科林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州斯普科林电器有限公司、苏州东岳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皇甫利锋、盛娟娟、王真珍、黄才德、杨玉琴、王培娟、吴盘根、吴斌、郁华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7149元。2015年10月19���,权利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苏州斯普科林电器有限公司、苏州东岳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皇甫利锋、盛娟娟、王真珍、黄才德、杨玉琴、王培娟、吴盘根、吴斌、郁华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列债务人支付2114949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2114949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均未履行,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审理中,查封登记在吴斌名下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海花园15幢105室房屋,现该房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查控各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况无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正在处置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房产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梁天成执行员 时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嘉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