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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弘钢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张家口正通石化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弘钢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张家口正通石化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475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弘钢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莲,经理。被执行人张家口正通石化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李迎庆,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91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家口正通石化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及其他单位的收入3639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雁东审判员  李志海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泽恩 来自